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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周广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76

周广云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周广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广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283元及违约金(以4283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广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二十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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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