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272号
葛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青与被告葛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归还违约金5000元;2、判令被告加倍支付判决生效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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