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爱青诉被告葛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272

葛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青与被告葛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归还违约金5000元;2、判令被告加倍支付判决生效后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五月二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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