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仁山诉被告王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133

王绍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山与被告王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王绍俊立即偿还原告张仁山的借款本金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1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22年1月27日计算至还清之曰;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王绍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五月二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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