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唐雪云诉被告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084

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雪云与被告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1、以1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自2022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自2022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五月二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