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维荣诉被告程留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376

程留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荣与被告程留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按照每月300元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7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6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七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