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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328号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含税)1417267元;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倍计息)【其中: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23268.5元;以52800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16812.76元;以1070300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317 946.01元;以147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41950.23元;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4197. 01元;以11250. 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3056.47元;以48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13028.48元)【以上1-2项金额合计:1837526. 40元】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