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262号
南京浦煜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晓燕诉被告南京浦煜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判令被告向原告遐还装修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暂计1159. 58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LPR计算,自2023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6日)。2. 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40000元。3. 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超收电费63840元。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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