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339号
刘宜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毕克峰和第三人李军、刘宜军、王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李军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文德东路13-6号房屋;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李军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4月24日起,按照年租金40632.65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3.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刘宜军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23934元(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12月24日),共计215天,按照年租金40632.65元计算得出;4.请求判决被告及第三人王燕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77395.95元(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8日,共计230天,按照年租金122824.01元计算得出);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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