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固安喜威一刀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240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

本院对原告固安喜威一刀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固安喜威一刀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南京唐来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固安喜威一刀具有限公司货款9500元,支付违约金1900元,合计11400元;三、被告杨晓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