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21号
2024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1破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缪守元对被申请人南京菲芘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南京菲芘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菲芘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常涛,电话:13585194308;刘莉,电话:18013326203;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国家领军创业园36号楼;邮政编码:210004)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南京菲芘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南京菲芘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所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薄、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