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7号
2024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1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王亮建材经营部对被申请人南京春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恒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南京春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5月18日前向南京春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5号紫金联合立方2幢301;邮政编码:210037;联系人:赵忠,电话:18012966853;联系人:梁园,电话:182051854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春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春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5月27日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