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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发证诉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闯、杨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482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吴发证与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闯、杨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发证87243.3元;二、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发证劳务费4053.3元;三、驳回原告吴发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8元(原告吴发证已预交),由原告吴发证负担1440元,由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鄢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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