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008号
张公勇: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诉被告张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公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货款438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4389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8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808元,由被告张公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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