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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琪凌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326号

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琪凌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材料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