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皓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特、毛圣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960号

毛圣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皓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特、毛圣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特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立即向原告缴纳出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2.判令被告毛圣东对被告马特应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