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865号
章春:
本院受理原告夏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夏宗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章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