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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曾庆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066

曾庆国

本院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曾庆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10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曾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支付车损理赔款1592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由被告曾庆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二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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