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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周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307号

周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周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偿款242417.67元、保险费2497.61元,合计244915.2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4元,由被告周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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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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