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095号
李长齐:
本院受理原告费金凤与被告李长齐、张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费金凤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9820元,由原告费金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