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35号
郭本荣:
本院受理原告潘玉朋与被告郭本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本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潘玉朋劳务费72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以4万元为计算,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以7212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郭本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潘玉朋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潘玉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被告郭本荣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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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