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499号
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对原告许钦亮与被告李富琴、周德彬、周德飞、周广旭、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周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3)苏011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许钦亮、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许钦亮负担825元,被告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25元”。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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