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存喜诉被告刘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688

李修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喜与被告刘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83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0000元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年利率3.8%的标准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0000元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年利率3.7%的标准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日为79&元(合计916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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