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688号
李修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喜与被告刘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83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0000元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年利率3.8%的标准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0000元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年利率3.7%的标准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日为79&元(合计916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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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