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216

韩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643.81元,公摊能耗费1500元,违约金1799.99元,共计10943.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