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216号
韩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643.81元,公摊能耗费1500元,违约金1799.99元,共计10943.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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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