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036号
华起凡、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周杰:
本院受理原告颜润与被告王星智、华起凡、张星座、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星智、华起凡、张星座、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共同返还原告服务费75261.32元加损失333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78600.3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的1.3倍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周杰对上述服务费中的17388.88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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