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颜润诉被告王星智、华起凡、张星座、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036

华起凡、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周杰:

本院受理颜润与被告王星智、华起凡、张星座、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星智、华起凡、张星座、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共同返还原告服务费75261.32元加损失333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78600.3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的1.3倍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周杰对上述服务费中的17388.88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