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818号
王燕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义辽诉被告王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供油款本金5153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53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为标准自2023年8月31日起支付违约金于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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