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793号
倪庆芳、胡广祥:
本院受理原告陈其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3.42万元,利息后以3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拘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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