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功晗诉被告李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581

李相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功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30900元,以及230900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从2018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止的暂计利息126610.17元,以及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前述计算方式的利息;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