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845号
张安兴、黄德翠:
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张安兴、黄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安兴、黄德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海涛借款本金3410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410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安兴、黄德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海涛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刘海涛就登记在被告张安兴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路1号西水湾家园55幢4单元307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6元,由被告张安兴、黄德翠负担6700元,由原告刘海涛负担7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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