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808号
张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与被告张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337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9日为476.36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