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2117号
倪洋:
本院受理原告武明聪与被告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35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处置被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产证编号:32008900954)的房屋,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费人民币7500元以及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