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941号
江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羽昕与被告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8400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共计138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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