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1552号
刘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刘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112.5元、鉴定费3460元、误工费98181.84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125204.3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