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795号
蒋香洋:
本院受理原告董成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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