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瑞初诉被告李先志、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828

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初与被告李先志、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按1倍LPR即3.45%年利率计算,截至2024年1月4日暂计186.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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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