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828号
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初与被告李先志、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按1倍LPR即3.45%年利率计算,截至2024年1月4日暂计186.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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