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成才诉被告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068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才与被告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机械费用欠款1900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十六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