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13号
南京采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匡纪文:
本院受理原告江宁区老安蔬菜经营部诉被告南京采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匡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匡纪文立即偿还货款23806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213.17元;2、要求被告南京采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472134元;3、要求被告匡纪文承担律师代理费16000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