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2086号
张波:
本院受理原告庄永风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借款67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按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