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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胡金虎诉被告陆家忠、张霞、王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751号

陆家忠、张霞、王保华:

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虎与被告陆家忠、张霞、王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家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金虎2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在对被告陆家忠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被告王保华、张霞对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胡金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陆家忠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