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42号
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吴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7684.1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684.1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吴国英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吴国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