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822号
滕启航:
本院对原告张金星与被告滕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滕启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金星归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以3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计算数额超过5000元,则按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滕启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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