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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金星诉被告滕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822

滕启航

本院对原告张金星与被告滕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822号民事判决被告滕启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金星归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3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标准,支付自2023年9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计算数额超过5000元,则按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滕启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