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檀时祥诉被告李峰、王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86

李峰、王梦萍

本院受理原告檀时祥与被告李峰、王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标准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月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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