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96号
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仕云与被告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仕云支付运输款891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9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被告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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