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656号
滕宏义、滕之勇:
本院受理原告马纲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滕宏义、滕之勇无条件配合原告马纲办理房产证登记过户,并支付违约金(房价的5%),合计10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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