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35号
李杰、李付才、李艳: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李付才、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借期内利息129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1950元;三、被告李付才、李艳对被告李杰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付才、李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李杰追偿;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69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7元,被告李杰、李付才、李艳共同负担1306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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