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176号
冯歆:
原告曾超与被告胡春兰、周菁、冯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春兰、周菁、冯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曾超借款本金9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冯歆已支付的利息128000元);二、驳回原告曾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被告胡春兰、周菁、冯歆负担13500元,由原告曾超负担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春兰、周菁、冯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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