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05号
南京得盛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得盛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