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081号
奚延鹏:
本院受理原告程启飞诉被告奚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85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85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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