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851号
倪玲玲:
本院对原告薛静诉被告倪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倪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薛静借款本金24500元;二、驳回原告薛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倪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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