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26号
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倪菱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总计5045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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