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倪菱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726

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倪菱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总计5045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八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