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99号
朱远山:
本院受理狄中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远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狄中各项损失10349.88元;二、驳回原告狄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狄中负担71元,被告朱远山负担32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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